。”
大明三品以上的官级官员的选任方式,到了晚明以后,早就几经变化,形成了极独特的会推方式。
在大明初期,高级官员的选任很简单,一般都是由皇帝特简。到了宣德以后,若两京六部、都察院堂上官有缺,则命廷臣察举方面官之廉正公明才干者,诸大臣商议推举若干适合人选。再交给皇帝点选。
此后,这种会举方式便渐渐成为主流。
不过到了成化年间,明宪宗又以会举多徇私情为由否定了一直以来的会举方式。但明宪宗自己本人又不能胜任亲简,因此最后便又形成由吏部单独推选高级官缺的方式。
但三品以上的高官毕竟不同于普通官吏,多为股肱重寄,选任需慎,又有此前众官会举的传统,于是反对吏部单独把持铨选的呼声逐渐增多。
弘治时,明孝宗听从大臣们的进谏,再度恢复会推制度。从此。会推制度正式形成。
按照这种会推制度,朝廷要选任内阁大学士,就需要大九卿以及五品以上官及科道言官,一举推荐出两人或者三四个候选人,最终由皇帝决定。
会推制度最重要的两个程序,一是候选人产生,要集合有资格的众官,讨论商议。
凡遇尚书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