度所须,给之孤幼,责付亲戚可托者抚养,候年及格,官尽给还。
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,按照宋朝法律,对父母双亡的孤儿。政府有责任将他们家里的财产核查清楚、登记在册、存入检校库代为保管。这笔财产不是充公了。也不是捐给不相关的机构然后不管不问。而是定期从中拿出若干,发放给孤儿的监护人当生活费,等孤儿成年之后,政府再将代管的财产交还给他们。这种方式和后世西方国家的很多信托基金同出一辙,而且还更严格,这个信用是由政府背书的。
如果说这种信托责任太初级,没关系,到了宋神宗时期。这个检校库制度又发生了根本上的变化。熙宁四年,负责管理检校库的吴安持(王安石的女婿)给朝廷写了一个奏折,对检校库制度提出了意见,他说放在检校库里这些财物随着时间的推移,会发生贬值,不如拿出去放贷,不光能保值,还能让钱生钱。这个建议最终被朝廷批准了,并重新制定了一套计算利息的办法,这就是百分百的信托投资基金了。
除了检校库这种信托基金之外。一个社会的信用体系主要表现的地方就是商业借贷,在宋朝也有法律明文规定如何进行商业借贷。《宋会要辑稿.食货》中就有记载。在北宋乾兴元年,朝廷就立法,专门规