但被告方要求对比两者效果,这也是在情在理。
因为你原告方说的,对方抄袭你的,既然是抄袭你的,那效果自然不可能比你更好。
原告方的律师立刻说道:“法官大人,若一定要比较,那么我们也可以答应,只不过,倘若效果一般,互在伯仲之间又当如何?”
法官说道:“倘若在伯仲之间,自然就等于是原告胜诉。”
“好,既然如此,我们答应比。”原告方的律师答应下来。
同样的产品,同样的成分,几乎是一模一样的。
既然都是一模一样的,那么效果,也就不用说了。
原告方的律师,在霍兴扬那边早就有所了解了。
“好,既然如此,那么就以人证为实验体,如何?”被告方律师征求人证的同意,但那人证好像并不愿意,“我们也可以找别人,但如果找别人的话,一旦你们输了,到时候反咬我们一口,说我们作弊,这又很难扯皮。所以,干脆就在人证脸上比试。你也放心,这保养品20万一套,贵着呢,给你用,你也算是占了便宜。”
人证看了看原告方那边,具体该不该答应,他得看对方的意思。
因为他是被原告这边给买通的,当然是听原告方的意思。原告让他答应他就答应,让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