是在封建社会早期更是如此。但从另一方面看,重农抑商的同时不容许新因素相互结合,相互促进,历代的“士农工商”,商人排在最后一位,使得社会经济发展出现了许多不协调。
李唐皇朝当然也继承了封建传统的抑商政策。政府对于商贾所进行的商业活动,在时间、空间等方面都有严格的限制和控制。而商贾被称为“贱类”、“杂类”。唐太宗说:“工商杂色之流,假令术逾圻类,止可厚给财物,必不可超授官秩,与朝贤君子比肩而立,同坐而食”。同时在法律上规定:“工商杂类,不得预于士伍”。中唐以后,一些士流仍然坚持着“工商之子不当仕”的原则。可见,商贾在社会政治上受到压抑、排挤和十分显然的蔑视。此外,国家对商业活动也管理很严。朝廷征当典当税,粮食买卖税“四取其一”高达百分之二十五;商贾的财产税,每缗税二十。甚至死人和蔬菜瓜果过关也要纳税。
唐武德六年(623年)按资产定户为三等,武德九年改为九等,以户等征收户税。商贾等级即被列为上等户。玄宗天宝敕令:“朕听政之余,精思治本,意有所得,蔗益于人。且十一而税,前王令典,农商异宜,旧制犹阙,今欲审其户等,拯贫乏之人,赋彼商贾,抑浮惰之业”。这种“重农抑商”思想可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