影响,因此后来难免有人感叹,实行民屯以来,资费数倍,人不敷出,“无益军储,与天宝以前屯田事殊。”其实,百姓屯田采用雇佣经营的方式自汉代已经开始,汉代的屯田客其为佣工,月给值1千。所以,唐代屯田采用雇佣方式应是对汉代的继承。
唐代百姓屯田采用过地租经营的方式。如德宗贞元元年十一月诏:天下屯田,“以诸色人及百姓情愿者,使之营佃,收获数多,本道刺史特加褒升。”可见,屯田地不仅可以租佃给百姓,而且收租多的刺史还可得到褒升。至于租额的多少,史载开成年间,“诸屯以地良薄与岁之丰凶为三等,具民田岁获多少,取中熟为率。”即租额与土地的肥瘠及收成情况相关,一般分成三等,比照民田的中等收获量纳租。由于屯田土地的肥瘠程度显然不如民田,所以,屯田地租额参照民田,租额相对是高了点;不过这是与屯田属于朝廷所有,朝廷要负责屯田地的水利建设、提供屯田者耕牛、耕具、种子等劳动资料有关。
唐代的营田经营也采用过雇佣经营的方式。如百姓营田,“每人月给钱八千,粮食在外。”这是自有唐以来朝廷雇佣百姓营田的情况。
这两组文书,从其内容看,营田使派发营田百姓谷物时是以家庭为单位,按照性别、年龄给予营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