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棠书屋 > 玄幻小说 > 东唐再续 > 第170节
户分发各种谷物。这说明营田者与朝廷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。
    唐代后期朝廷经常募兵营田,所募食粮健儿亦即官健。唐代的官健营田也具有一定的雇佣性质,如宣宗大中三年八月之《收复河湟德音》诏文载:
    奏凤翔、邡宁、灵武、泾原四道长吏,能各于镇守处,遣官健耕垦营田,即度支给赐牛粮种子,每年量得斛斗多少,便充军粮,亦不限约定数,三州七关,镇守官健,每人给衣粮两分,一分依常年例支给,一分度支加给,仍二年一替换。
    给予官健每人衣粮两份,说明官健的劳动也具有一定的雇佣性。由于雇佣关系的发展,到了宪宗末,“天下营田皆雇民或借庸以耕。”
    唐代的营田也采用过地租经营的形式。如“唐末,中原宿兵,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;其后又募高赀户使输课佃之,户部别置官司总领,不隶州县”。唐后期经营营田的高赀户直属户部,向户部纳租,说明营田也采用了地租经营的方式。
    屯田与营田都有转化为民田的情况。如前所述,屯田、营田的经营者、经营方式都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;同样,其土地性质也会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而变化。在唐代,随着土地私有经济的充分发展,屯田、营田都有转化为民田的现象。
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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