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封建制的两大标志是物权法与陪审权法。物权法的出现,虽然不标志着奴隶社会的终结,但它吹响了奴隶社会终结的号角。从此,奴隶主无权掠夺他人的财产——封建就此开始了。
陪审权是附庸的权力之一,它是“封建”的另一大标志。所谓陪审权,就是领主有权参与领内的司法审判——领主不能主导审判,但他有任命陪审团的权力。陪审团做出的裁决,领主也无权推翻。
此外,当附庸因违反法律或规定而受到领主处罚的时候,有权要求由“同僚”组成的法庭审判,领主单独不能处理。而附庸法庭的裁决,即是最终裁决,领主无权推翻。
一般来说,附庸法庭的裁决,最重的惩罚就是没收附庸采邑(爵号属于功勋所换取,由国家授予,除非谋反、叛国大罪,任何人无权剥夺附庸爵位。采邑则出于领主赏赐)。事实上,没收采邑权是领主的权力之一。如附庸严重违反封建契约,领主有权没收其采邑,但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。
一般来说,封建领主对于领内百姓的权益还是关心的,毕竟领内税收上去了,领主的税收收益就上升了。而奴隶制下,奴隶监工对于奴隶的死活才不在意,缺钱花,抢奴隶的就行了。监工们追求的是控制权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