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棠书屋 > > 明血 > 正文 第四卷帝国东升第八十三章乙巳条约
一月份终于初步拟定协议。

    协议共分十条,第一条规定:准噶尔去国号,噶尔丹封归顺王,可以世代相传,所有蒙古人必须共遵大明皇帝,蒙古人生生世世不得反悔。

    第二条规定:准噶尔部承认朝廷对迪化以南土地的直接占领,其青海也归大明直属,青海的准噶尔部可以迁移至西域各地,朝廷并不留难。

    第三条规定:准噶尔部必须每年向朝廷进贡银十万两,羊万只,牛千头,骏马百匹。

    第四条规定:准噶尔部更换首领,必须经过朝廷的册封,世子满十岁,须送京城学习汉学,年满二十岁之前,不经朝廷同意不得返回。

    第五条规定:朝廷允许与准噶尔部双边互市,除一级商品外,大明对准噶尔部交易的物品种类,数量均不加限制。

    第六条规定:准噶尔部必须保护汉人商队在准噶尔的行商,商队有权在准噶尔部自由行走,当商队受到袭击时,准噶尔部必须及时追捕凶手,将擒获的凶手交给朝廷处理。准噶尔部对商队征收税额的标准不得超过三十税一。

    第七条规定:汉人商队有权雇佣三百人以下的护卫,护卫所带武器除大炮外,不得有所限制。

    第八条规定:汉人有权在准噶尔部所在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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